• 白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01-18

    白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2018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8-01-18


      近日,我省发生个别群众因食用渔民私自收购加工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河豚鱼(见下图),又称“河鲀”“龟鱼”“鸡抱”“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河豚鱼因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而导致人员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河豚鱼
      为防止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河豚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抽检检测发现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坚持从合法渠道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若因不慎误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前期处理,并赶紧前往医院救治。 
      公众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产品的,请及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1-18

    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见面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8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见面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1:白沙食药监管局“不见面审批”事项目录登记表.docx 
       2:白沙食药监管局“不见面审批”事项分类指导清单.docx 
      3:白沙食药监管局“不见面审批”事项服务表格.rar 
      4:白沙食药监管局“不见面审批”事项材料清单.doc 
       5:企业(个人)“不见面审批”网上操作流程.doc 
      

  • 国务院新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全文01-10

    国务院新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8-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2018年元旦期间保健食品消费警示12-29

    2018年元旦期间保健食品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7-12-29


      元旦即将来临,为提示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保健食品,避免听信虚假夸大宣传和盲目消费,保障食用安全。特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比成灵丹妙药的虚假夸大宣传。 
      二、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 
      三、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法的传销和会议销售等途径购买保健食品。 
      四、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使用。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五、选购保健食品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查询。 
      六、遇有虚假宣传产品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可拨打12331电话投诉举报。 
      

  • 白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12-29

    白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消费提示2017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7-12-29


      201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来琼旅游人数及本省公众聚餐、购买节令食品将明显增多,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随之增大。白沙县食安办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健康、平安地欢度佳节。 
      一、在外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饮单位,尤其是预订年夜饭和集体聚餐,要选择分类管理级别高(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公示栏中标示“笑脸”)的餐饮单位用餐。 
      二、不食用野蘑菇及病死畜禽肉;慎食生食肉制品;不在海边捕捞、捡拾并食用不认识的鱼、贝类,防止误食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水产品。 
      三、东北油豆角即将上市,要煮熟煮透后再食用。具体方法为: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洗净的豆角浸在开水中,至水再次沸腾后,煮一段时间,待豆角豆棍由支挺变为蔫弱,颜色由鲜绿变为暗绿,口感没有豆腥味,再进行炒、煎、炸、炖等,最好采用炖等加热时间长的加工方式,切忌急火短时嫩炒。油豆角两头及两旁的丝毒素含量较高,要予以去除。 
      四、假日期间家庭烹饪食物较多,对剩饭剩菜要冷藏储存,对冷藏及室温条件存放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在食用前要彻底翻热。 
      五、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农贸市场采购食品,选购预包装食品及散卖食品应注意是否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内容;不要购买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包装破损或有霉渍、污迹的食品;对因临近保质期而进行促销的食品,应根据自身需求,确保在质保期内食用完毕,避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购买食品要索取消费凭证。 
      六、农村集体聚餐,要确保卫生安全。宴席主办人要选择食品安全意识强的厨师承办宴席,宴席举办地应离旱厕、垃圾场等污染源至少25米。承办农村宴席的厨师要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规范操作,包括:不采购腐败变质和感官异常的食材;加工、贮存食物要有防止生熟交叉污染的措施,生、熟食使用的刀具和砧板分开使用,生、熟食物分开存放;隔餐的熟食必须在彻底加热后再食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身体不适时(感冒、腹泻、手部受伤等)不得加工食物。 
      七、食品销售和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要严把采购关,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物,并仔细检查、验收,做好索证索票和记录,严禁采购“三无”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食品。餐饮单位接受年夜饭订单要量力而行,不得超过接待能力提供用餐,确保餐饮具消毒、食物储存等能力满足需求。 
      八、公众在就餐时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诊治,并保护好现场,保留好可疑食物和吐泻物。在餐馆、食堂等就餐的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白沙县食药监局将在节日期间,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和餐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加工制售食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公众如果发现销售、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可立即拔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 关于开展2017年白沙县“文明诚信经营 示范户...12-22

    关于开展2017年白沙县“文明诚信经营 示范户”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各企业、个体经营户: 
      为推动我县商户的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文明创业”的良好道德风尚,加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我县将开展“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县城范围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满1年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二、评选时间 
      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29日 
      三、评选目标 
      一是基本信用好:照章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 
      二是质量信用好: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 
      三是商业信用好: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恶意违约、毁约等行为; 
      四是信贷信用好: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 
      五是价格信用好: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是劳动保障信用好: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保费用。 
      四、奖励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荣誉称号,给予挂牌表彰。 
      (二)将组织媒体对获得荣誉的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展示荣誉单位的诚信形象。 
      五、评选办法 
      (一)评审方式:争创“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实地考察后,将组织召开评审会,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商户授予“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 
      (二)评审单位:县文化旅游商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质监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物价局、县人社局、县爱卫办、县文明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行业主管部门。 
      (三)管理措施:每季度对“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出现失信行为的,以及严重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的,经核实后及时摘牌,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公示。 
      六、报名材料 
      申请书一份。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到县食药监局。 
      七、报名截止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7727136;27727608 
      传真电话:27711963 
      地址:白沙县牙叉镇怡心南路2号食药监局 
      附件:1:2017年白沙县“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申报表.docx
       2: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考核评.xls

  • 药品消费指南(第2期)12-19

    药品消费指南(第2期)

    发布时间:2017-12-19


      一、吃哪些药时不能饮酒?
      从广义上说,白酒也属于一种药品,饮用后对人体先是出现欣快和兴奋作用;继而对中枢神经产生抑制作用,并扩张血管,刺激或抑制肝酶代谢系统。总体上,药与酒的相互作用结果有二: 
      一是降低药效,二是增加药品的不良反应。 
       1.服用抗痛风药别嘌醇同时饮酒,会降低药效,影响其抑制尿酸生成的作用。 
      2.服用抗癫痫药苯妥英钠,饮酒会使药效迅速丢失,大大降低治疗作用,对发作不易控制。 
      3.服用降压药利血平、复方利血平、复方双肼屈嗪期间饮酒,非但不降压,反而可使血压急剧升高,导致高血压脑病、心肌梗死。 
      4.白酒可使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地高辛、甲地高辛的吸收明显减少。 
      5.酒可使平喘药茶碱的吸收率增加,还可使茶碱缓释片中的缓释剂溶解,而失去缓释作用,使药效的持续时间缩短。 
      6.应用抗癫痫药卡马西平时宜避免饮酒,因为其可降低病人对药品的耐受性。 
      二、吃哪些药时不能喝茶? 
       茶叶中含有大量的鞣酸、咖啡因、儿茶酚、茶碱,其中鞣酸能与多种含金属离子药如钙(乳酸钙)、铁(硫酸亚铁、乳酸亚铁)、钴(氯化钴、维生素B12)、铋(乐得胃)、铝(氢氧化铝)结合而发生沉淀,从而影响药品的吸收,茶叶中的鞣酸,能与胃蛋白酶、胰酶、淀粉酶、乳酶生中的蛋白结合,使酶或益生菌失去活性,减弱助消化药效。鞣酸与四环素(胍甲环素)、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相结合面影响抗菌活性;反之四环素、大环内酯抗生素同时也可抑制茶碱的代谢,增加茶碱的毒性,常致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因此服用上述两类抗生素时不宜饮茶。另外,鞣酸也可与生物碱(麻黄素、硫酸阿托品),苷类(洋地黄)相互结合而形成沉淀。 
       茶叶中的咖啡因与助眠药(苯巴比妥、地西泮)的作用相拈抗;服用抗结核药利福平时不可喝茶,以免妨碍其吸收;茶叶中的茶碱可降低阿司匹林的镇痛作用。浓茶中的咖啡因和茶碱能兴奋中枢神经,加快心率,不但加重心胜负担,且易引起失眠,与抗心律失常药的作用相悖。